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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谢某某、张某某与谢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鹿民初字第00100-5号原告谢某某。原告张某某,系谢某某之妻。被告谢某,系谢某某长子。被告谢某甲,系谢某某次子。被告谢某乙,系谢某某三子。被告谢某丙,系谢某某长女。被告谢某丁,系谢某某次女。被告谢某戊,系谢某某三女。被告谢某己,系谢某某四女。原告谢某某、张某某诉被告谢某、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谢某丁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某某、张某某撤回���谢某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钦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武学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