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再坤与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坤,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027号原告:陈再坤。被告: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再坤诉被告浙江金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再坤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再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再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94元,减半收取19747元,由原告陈再坤负担。审判员 胡其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斯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