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非诉行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雷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非诉行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69号。法定代表人胡洪,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英,女,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妹,女,南京市秦淮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雷,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466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补齐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晓英、王晓妹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王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同日,申请执行人以需继续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撤回对宁秦府征补字(2014)第466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吴 霞人民陪审员 于月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桑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