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宁国市新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志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新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朱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泾县。法定代表人:郭维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胜,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宁国市新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2月10日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