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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孟良与焦作彤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孟良,焦作彤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孟良,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彤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中南路。法定代表人庞世伟,总经理。上诉人王孟良因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孟良上诉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焦作彤伟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查,双方在加工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由甲方(即焦作彤伟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本案中,焦作彤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中站区辖区,故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王孟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永胜审 判 员 苏 杭代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靳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