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金加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金加伟,男,1973年2月8日出生,原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县,汉族,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5日作出(2005)前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加伟犯盗窃、脱逃(未遂)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罚金5万元。本院于2008年8月为金加伟减刑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加伟能够认罪��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加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余刑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加伟减去余刑1年8个月1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