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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绍伟与杜刚义、胡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伟,杜刚义,胡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杜绍伟。委托代理人: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刚义。委托代理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惠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绍伟与被告杜刚义、胡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6月5日,原告杜绍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刚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绍伟撤回对被告杜刚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