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杜绍伟与杜刚义、胡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绍伟,杜刚义,胡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杜绍伟。委托代理人:王剑萍,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刚义。委托代理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惠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绍伟与被告杜刚义、胡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6月5日,原告杜绍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刚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绍伟撤回对被告杜刚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郭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