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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二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晓玲、贾某等与吕海强、吕勤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玲,贾某,贾力,贾立军,丁贾氏,吕海强,吕勤耕,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二初字第00559号原告:张晓玲。原告:贾某。法定代理人:张晓玲,系其之母。原告:贾力。原告:贾立军。原告:丁贾氏。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伟,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波,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海强。委托代理人:张宝华,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勤耕。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晓玲、贾某、贾力、贾立军、丁贾氏与被告吕海强、吕勤耕、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晓玲、贾某、贾力、贾立军、丁贾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晓玲、贾某、贾力、贾立军、丁贾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玲、贾某、贾力、贾立军、丁贾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玲、贾某、贾力、贾立军、丁贾氏负担。审 判 长  陈月艳代理审判员  孙雪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晓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