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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文广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广,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郝庄镇白云掌村人,无业,住。2002年12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12月2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月27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14年12月13日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广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会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文广伙同赵军峰(已判决)、张晓凯(已判决)、闫立兵(已判决)、代瑞松(已判决)、齐亚波(已判决)在和顺县公路段附近以“租车到邢台方向寻找损坏大车”为名,租用被害人王某驾驶的银灰色五菱兴旺面包车(车牌号:晋K×××××),当车行至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与石南坪村交界处时,被告人李文广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拽到该车后座上,用绳子将其双手捆住,用座套将其头部套住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强行搜出被害人王某随身携带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二百余元现金,后闫立兵等人驾驶该车逃窜至和顺县松烟镇范庄村偏僻路段时将被害人王某踹下车,后逃窜至邢台方向。被告人李文广将该车卖至邢台市隆尧县尹村镇彭村的赵拥利。被抢面包车于2011年5月20日由经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43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文广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文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愿认罪服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文广伙同赵军峰(已判决)、张晓凯(已判决)、闫立兵(已判决)、代瑞松(已判决)、齐亚波(已判决)在和顺县公路段附近以“租车到邢台方向寻找损坏大车”为名,租用了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晋K×××××银灰色五菱兴旺面包车,当车行至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与石南坪村交界处时,被告人李文广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拽到该车后座上,用绳子将其双手捆住,用座套将其头部套住对其进行威胁、殴打,强行搜出被害人王某随身携带的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二百余元现金,闫立兵等人驾驶该车行驶至和顺县松烟镇范庄村偏僻路段时将被害人王某踹下车并向邢台方向逃窜。后被告人李文广将该车卖至邢台市隆尧县尹村镇彭村的赵拥利。2011年5月7日被抢五菱兴旺面包车被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从赵永利处查扣,该车于2011年5月20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发还给被害人王某。经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面包车价值2430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下列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09年8月22日20时05分,王某向和顺县公安局报案称,该在和顺县白泉村和石南坪村交界处被四五名男子抢了一辆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五菱兴旺面包车,价值27000元。2、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被盗抢车辆晋K×××××被查获的经过。3、赵永利的驾驶证复印件。4、被盗车辆的相关图片信息。5、李文广与赵永利的借条复印件。6、被害人王某被抢时所受伤情照片。7、和顺县公安局处理物品、文件清单:被抢五菱兴旺面包车于2011年5月20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发还给王某。8、指认笔录:赵军峰指认抢劫出租车现场照片。9、讯问赵军峰的笔录:2009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临城县城路上碰见闫立兵和张晓凯,李文广、亚波、代瑞松,闫立兵对我们说,我的大车在山西和顺的路上坏了,你们和我去一下和顺,把车上的东西倒在另一辆大车上。之后,闫立兵在我们临城县城租了一辆面包车往山西和顺方向走,走到半路上(快到和顺),闫立兵对我们说,咱们这次来和顺目的就是弄辆车,他说完后,我才知道,他家大车根本没有坏在和顺,当时我以为他叫我们来和顺是想偷一辆车回去。到了和顺外环路上,我们下了车,然后我们六个人转悠了一会,天快黑了,闫立兵对我们说,咱们先在当地假装租一辆车,之后在半路上抢了这辆车咱们开车回去,说完后,闫立兵和齐亚波从外环路上租了一辆银灰色五菱兴旺面包车过来了,我、李文广、张晓凯、代瑞松四个人就上了面包车,当时闫立兵坐在副驾驶座上,我们坐上面包车往邢台方向走了一段时间,我们让司机停一下车想方便一下,之后,我、张晓凯、代瑞松、亚波从车上下来小便,当时闫立兵和李文广没有下车,正当我们上车的时候,李文广突然用胳膊夹住司机的脖子从驾驶座上拽到后排座上,我们看见后就一齐帮助李文广往后拽那个司机,然后我用座套套住司机的头,期间我朝那个司机扇了一个耳光,我们把那个司机控制了以后,闫立兵开上面包车拉着我们往老家方向走,在路上,那个司机对我们说,我把身上的钱和手机给了你们,求求你们把我放了,之后他就把身上100多元,和一部白屏值班诺基亚手机给了我,然后我把钱和手机给了李文广。大约半个小时后,代瑞松打开车门把司机从车上踹下去了,之后闫立兵开车拉着我们回了临城县西竖镇一个农家院住了一晚,第二天上午,李文广把车放在彭村他朋友家后,我们相跟上坐上客车就回了临城县。之后我们就分开了,过了一个多月,李文广找见我给了我500元钱,并说:“咱们弄的那辆面包车卖了,给你分的500元钱”。10、讯问张晓凯的笔录: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文广对我、赵军峰、闫立兵、代瑞松、齐亚波说:“今天下午咱们到山西转转”,然后李文广到临城县县城租了一辆红色的面包车拉上我们来了山西和顺城边,我们下车后那两出租车就回去了,然后李文广对我们说:“咱们抢一辆车”,闫立兵、代瑞松、齐亚波就同意了,我说别抢了,但李文广说出租车已经走了,咱们怎么回去呀,当时我身上没有钱,而且我当时年龄小,只能和他们一起干了。后李文广安排我和齐亚波到和顺路边叫了一辆出租车,齐亚波对司机说:“前面有一辆大车坏了,你拉上我们倒坏车的地方卸货,把货倒在另一辆车上”,然后司机拉上我们俩到下面路边接上李文广、赵军峰、闫立兵、代瑞松往邢台方向走。当时闫立兵在副驾驶的位置坐着,走了一段路程后司机问我们到了没有,李文广对司机说就在前面,马上就到。后来又走了一段路程,李文广叫司机停车要小便,司机把车停下后,李文广搂主司机的脖子往车后座上拽,齐亚波往司机头上代座套,代瑞松、李文广、赵军峰把司机控制在后座上,代瑞松还对司机说:“我们是东北的,你老实点”。李文广从司机身上搜处一部直板诺基亚手机,然后闫立兵开车拉上我们往邢台方向走,后在一条岔路口我们就把司机扔到路边,然后我们就开车回了邢台市临城县,后来李文广就把车开走了。从那之后我们就分开了,大概过了十几天我见到李文广他跟我说他把车给了他的一个伙计了。11、讯问赵拥利(赵永利)的笔录:2009年春天,李文广说他和朋友做生意问我借了两次钱,共9000元,之后,他一直没有还我钱。2009年9月份的一天,我老婆在村口碰见李文广开辆银灰色面包车,然后我老婆把他带到家里面问他要钱,他还是没有给钱,之后我老婆将这辆车扣了作为抵押。当时这辆车什么手续也没有,我老婆让李文广打了一张欠条。第二天,我打开那辆面包车机盖发现上面的大架号都划了,等过二十天之后,我问他要车辆手续,他让我千万别开这辆车。当时我感觉这辆车肯定有问题。我回去以后就一直没有动过该车。去年,他好几次给我打电话说,你千万不能开这辆车。之后我开这辆车去过一次县城,一次邢台。今年5月7日凌晨,我开车到邢台接我老婆一个朋友,结果被邢台交警队查住,之后我才知道这是一辆在和顺县被抢劫的车辆,该车是一辆银灰色五菱兴旺面包车,当时挂的是冀E×××××车牌,车架号都划了,车前面条形码也没有。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该系赵永利之妻,2009年上半年李文广说是娶媳妇筹办婚礼需要钱问我家一共借了9000元钱,(一次6000元,一次3000元),之后他一直没有还我们钱。2009年9月21日下午,我下班后在村口的公路上碰见李文广,他当时开着一辆车牌号为冀E×××××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我就把他拦住扣住他的车,因为他当时还是说没有钱还我,同时我让李文广在车上给我打了一个欠条。内容是“2009年9月21日,今收到3000元。赵永力,车是我李文广,什么时候还清车开走。”之后李文广就走了。1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09年8月22日下午不到7点钟,有两个年轻人到氧化镁桥南面桥头对面对要租我的车,之后他们两个就上了车,沿207国道到了公路段那儿,他们叫我停下车,又上来三个人,之后他们让我沿公路往东面走,到了白泉村和石南坪村的交界处,坐在副驾驶室那个人乘我不注意的时候,把车的点火开关钥匙一关拔出来,车就停下来,坐在车后面的人掐住我的脖子拽在后面摁在后车座上对我乱打,我进行反抗并叫唤,他们说,你要再叫唤了,我们就掐死你。我说,你们如果要钱、要车了,我就给了你们,求求你们不要杀了我。他们说,我们不要你的车,你把我们拉到该去的地方了,我们就放了你。他们中的一个人就开始搜我身上的东西,把身上200多元零钱和手机搜走,坐在副驾驶室的那个人就开车走了,我在车上求绕放了我,他们就又打了我一顿,其中一个说,我们是东北的,如果你再说话了,我们就把你带到东北,另一个人用绳把我的手捆住,并用我车的座套撕开蒙住我的头,到了青城东窑村和范庄村的交界处玉米地土路边上,他们把车停下来,他们把我推到玉茭地边上,我就跑到东窑村书记家,我在村书记家向公安局报了案。我的头部、脸上、脖子、背部有多处伤,伤不是很严重。14、讯问闫立兵的笔录:2009年8月份,我和家里人生气了就去找张晓凯玩,后来通过张晓凯认识了李文广、赵军峰、“瑞松”、“老二”,当时李文广对我们说:“我在山西有熟人,咱们过去不愁吃喝,如果找不见咱们就抢辆车回来”,当时我和张晓凯、赵军峰、“瑞松”、“老二”都表示同意。后来我们六个人以抵押我和赵军峰的手机的方式在河北省临城县租用了一辆出租车到了山西省和顺县县城,李文广就给他的那个和顺朋友打电话,但是一直没有打通,当时李文广提议我们一起抢一辆车回临城,我们都同意了。当时张晓凯和“瑞松”、“老二”一起在和顺县县城的一个十字路口叫了一辆银灰色五菱兴旺面包车,张晓凯他们让面包车司机到一个小桥上拉上我和李文广、赵军峰,当时“老二”坐在那辆车的副驾驶坐上,我们剩下的五个人在车后面坐着。我在车上骗那个面包车司机说我们的大车坏在和顺县往邢台走的路上了,当车行驶在和顺县境内的比较偏僻的路段时,“老二”假装要下车小便让司机停车,“老二”下车后,我和李文广、赵军峰、张晓凯、“瑞松”一起把司机从驾驶坐拉到后面的座上并把他摁住,我们都用拳头打那个司机,当时那个司机大声喊叫,李文广威胁他说:“你要再喊就弄死你”,后来那个司机对我们说:“我家里有老人、孩子”,一直在求我们饶了他,在车上李文广搜了那个司机的口袋,抢了司机身上带的一、二百元钱,一部手机。当时“老二”开着车拉着我们往邢台方向走,走了一段路到了一个岔口我们故意把车开到朝左的岔路上停了车,我们把那个司机推下车,那个司机就跑了。之后我们就掉头开着车往邢台方向走。快到将军墓的时候我要求开车,后来就由我开车到了临城县城。当天晚上我们在旅馆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我们一起开车到了隆尧县玩了两天,之后就把车放到了隆尧县李文广的朋友家里。15、讯问齐亚波的笔录: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代瑞松在临城街里面闲逛,在县城转盘那个地方遇见李文广、赵军峰、张晓凯、闫立兵,第二天早上8点起床后,立兵和我们说,我有辆车拉铁粉,坏在和顺县了,他让我们去帮忙修车,我们都同意去了,立兵就租了一辆红色面包车拉着我们往和顺走,大约走了一个多小时,在半路上,立兵就和我们说,其实我没有什么大车拉铁粉,没有坏在和顺,我叫你们过来就是要在和顺县抢劫一辆面包车回去,我们当时已经走到半路上,我们就都同意。上午11点多的时候,我们就到了和顺县城,大约下午3点多,立兵和我们说,我先去看看车,我就和司机说是我的车坏到下面了,让他拉我们过去,你们先去一边等着,等我们都上了车以后再动手,我们就相跟上到县城外环的一个桥,立兵和其中的一个人就过去问了,当时是谁和立兵去的记不清了,我们就顺着往邢台方向走了大约有500米左右的时候,等了一会他两个人租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下来了,然后我们上了车,立兵在副驾驶座上坐着,我、代瑞松、张晓凯在第二排座坐着,赵军峰、李文广在后面三排座上坐着,走到半路,立兵让司机停下车,我、代瑞松、张晓凯、立兵将司机从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间将司机拽到后面,立兵就坐到驾驶座上,军峰和李文广就又将司机拽到最后一排座上对他进行殴打,我看见他们用手、拳头在那个司机身上乱打,其中的一个说,放老实点,那个司机一直在叫唤,我们说,放老实点,再叫唤了我们就弄死你,那个司机就和我们说,如果你们要钱了,我给你,如果要车的话,你们开走吧,求求你们放了我吧。记不清是李文广还是赵军峰在司机的身上搜出200多元现金,那个人一直在车上向我们求饶,我们就打了他几下,我们中的一个人用绳子将司机的手捆住,撕下座套蒙住他的头,到了偏僻的地方将他推下了车,立兵开车就拉着我们回来临城了,回来临城以后我就回家了,后来怎么样我不知道了。16、讯问代瑞松的笔录: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齐亚波在我们县城街上碰见李文广,当时李文广还相跟两个人,经李文广介绍我才知道这两个人叫闫立兵和张晓凯,当时李文广对我说,闫立兵家的大车拉铁粉在山西翻了车,你和我们一块去山西帮忙倒一下铁粉,之后我就同意了。然后李文广打电话联系一个叫赵军峰的人和我们一块去山西。到和顺后,闫立兵、赵军峰说他们要在和顺县当地租辆出租车继续找翻车的地方,之后他们两个就到你们当地找出租车了,我、李文广、齐亚波、张晓凯在公路上等,过了一会儿,我们看到闫立兵、赵军峰租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过来了,我、李文广、张晓凯、齐亚波就上了面包车,当时闫立兵坐在副驾驶座上,我们其他5个人坐在后座上,我们坐上面包车走了一段时间,李文广让司机停了车,我们六个人从车上下来小便,之后,李文广一上车就突然用胳膊夹住司机的脖子将司机从驾驶座拽到后排座上,赵军峰用座套套住司机的头。闫立兵开上面包车拉着我们向邢台方向走,期间赵军峰从司机身上搜出了大约100多元钱和一部老式黑白屏直板诺基亚手机,并威胁司机老实点。闫立兵开上面包车拉着我们走了一个多小时后,李文广打开车门将司机从面包车上踹了下午。之后,闫立兵开车拉着我们一直跑到临城在西竖镇一农家院我们住了一晚,第二天上午,李文广开上抢来的面包车拉着我们来到临城县城,我和齐亚波就下了车,之后我们就分开了。17、和顺县价格认证中心和价认字(2011)第4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车牌号为晋K×××××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一辆价格是24300元。18、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送检汽车的原始出厂车架号码是*LZWACAG897026007*;送检汽车的原始出厂发动机号码是LJ465Q3E2☆901500784F☆。19、辨认笔录:经闫立兵分别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李文广)、3号照片(齐亚波)的人就是2009年8月份在和顺县与其共同抢劫面包车的李文广、齐亚波。经赵军峰辨认后指出,4号照片(张晓凯)就是该在和顺抢劫出租车的同案犯张晓凯。经王某分别辨认后指出,3号(李文广)7号(闫立兵)、5号(齐亚波)就是2009年8月22日在和顺县白泉村与石南坪村交界处抢劫其面包车的人。20、被告人李文广的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我在河北省临城县城碰见了赵军峰、张晓凯、闫立兵、代瑞松、齐亚波,我们一起在临城农家院吃了饭,闫立兵对我们说他的大车坏在山西了,让我们一起帮忙去山西把大车弄回来,当时我们都同意了。之后闫立兵在临城县租了一辆红色面包车拉着我们一起去了山西省和顺县,闫立兵让那个司机先回临城县,当时我们身上没有钱,就把我们的手机先押给那个司机。下车后闫立兵对我们说其实他没有大车坏在山西,这次上和顺县就是想抢一辆车,我当时就同意了。我们在和顺县城转悠了一圈,没有找到目标,之后代瑞松和张晓凯在和顺县城南面的公路上租了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这辆面包车把我、闫立兵、齐亚波、赵军峰都接上车,我们就往邢台方向走,当时闫立兵坐在副驾驶位置,齐亚波和代瑞松、张晓凯坐在中间那排座位上,我和赵军峰坐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当车行驶了七八公里的时候,闫立兵让司机停车假装要撒尿,那个司机刚停车,闫立兵就拔下车钥匙,齐亚波和代瑞松、张晓凯、闫立兵合力把司机拉到后排座上,当时那个司机大喊大叫,代瑞松说:“你再说话就弄死你!”,接着让那个司机蹲在车里,我和赵军峰用手控制住司机,代瑞松和齐亚波就把司机的两只手朝前面绑起来,可能是代瑞松用座套蒙住了那个司机的头部,代瑞松从车上拿了一根铁棍击打司机的头部,赵军峰用拳头打了那个司机的面部,代瑞松和齐亚波也打过那个司机。闫立兵坐在了驾驶座位置,我坐在了副驾驶座位置,闫立兵开车拉着我们走了。在车上有人从那个司机的身上搜出了一部手机和200元钱,手机赵军峰拿着,那200元钱我拿着。那个司机对我们说:“车和钱都给你们,求你们放了我吧”,我们开车大概十多公里的时候,闫立兵把车停在路边,他们打开车门就把那个司机蹬下车门。后来我们一起开车回到了临城县农家院。过了几天闫立兵开车拉着张晓凯、赵军峰、代瑞松、齐亚波到我的保健品门市找我,赵军峰和代瑞松说想把车卖了,我说我认识一个人,他可能会买车。当天我们一起去了我的朋友赵拥利家,当时赵拥利没有买车,但是我们把车放在他家了。过了一个月的时候,我和赵军峰、张晓凯、闫立兵一起去了赵拥利家,赵拥利说同意买车,当时我们告赵拥利这辆车是抢来的,赵拥利同意用5000元钱买这辆车。当天赵拥利给了我们1000元钱,之后他又给了赵军峰和张晓凯3000元钱,又单独给了我1000元钱,我把得到的100元钱花了。21、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赵军峰、赵拥利、闫立兵、齐亚波、代瑞松、张晓凯分别被处以刑罚。22、抓获证明:证实临城县公安局民警于2014年12月13日下午在临城县郝庄镇白云掌村将李文广抓获。23、羁押证明:临城县看守所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文广于2014年12月13日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2014年12月1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带走。24、前科材料: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02)临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2007)临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2010)临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文广因犯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分别于2002年12月20日、2007年12月26日、2010年6月12日被该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25、户籍证明:李文广,男,1977年9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城县公安局郝庄派出所。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文广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查明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广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文广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文广从实施犯罪到赃物的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文广有前科劣迹,可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广庭审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彦海审判员  巩晓清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毕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