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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4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志钢与刘金荣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4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自由职业。被执行人刘某,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13)李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抚养费人民币7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名下银行存款76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缴纳,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祝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