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四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振远、朱耀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振远,朱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振远,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冯鹏,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耀荣,女,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朱允来,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振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振远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鹏,被上诉人朱耀荣的委托代理人朱允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5月22日,朱耀荣交给赵振远100000元,后朱耀荣从赵振远处领取了2012年5月、6月、7月三个月的利息,共计6000元。后经朱耀荣追要,赵振远个人于2012年10月3日给付朱耀荣10000元。2013年5月2日,赵振远向朱耀荣出具欠条一份:欠到朱耀荣老师人民币玖万元整(原新沂风景翰苑房地产来驻马店融资款)经手人:赵振远。2014年1月8日,朱耀荣让赵振远出具借条一份并将2013年5月2日欠条还给赵振远。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耀荣老师人民币玖万元整。元月十五日还清。庭审中,赵振远、朱耀荣陈述双方之间只有这一次经济交往,双方来往手续只有上述的欠条一张、借条一张。原审法院认为,朱耀荣以赵振远于2014年1月8日出具的借条为依据,向赵振远主张债权,赵振远称该借条系被胁迫所出具,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故对该借条予以采信。朱耀荣、赵振远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赵振远应返还朱耀荣该款。关于朱耀荣主张的利息问题,因赵振远未按借据约定的时间还清借款,系违约行为,朱耀荣主张赵振远逾期后的利息损失,予法有据,予以支持。赵振远辩称其为新沂市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经办人,该款投入了新沂市风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此赵振远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限赵振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朱耀荣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赵振远负担。宣判后,赵振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朱耀荣将本案诉争款项投入到了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投资失败后,为转嫁风险,朱耀荣先后胁迫其书写欠条及借条,而实际上其与朱耀荣并未就该笔款项形成借贷关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判决由朱耀荣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由于赵振远提供的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的接处警登记表显示接到赵振远报案的时间是2014年1月9日13时36分,而赵振远自认借条的出具时间是在2014年1月8日夜晚,借条出具的时间与赵振远报案的时间间隔较大,不合常理,并且接处警登记表及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出具的证明并不显示赵振远是与朱耀荣发生了纠纷,故赵振远认为2014年1月8日的借条是在朱耀荣胁迫下出具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由于赵振远提供的购房协议书及交款收据均系赵振远单方制作,其上没有朱耀荣本人签名,仅凭朱耀荣认可的2012年7月22日的红利收据,不足以认定赵振远在2014年1月8日出具的借条上显示的款项是朱耀荣对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赵振远于2014年1月8日向朱耀荣出具的借条,系赵振远的真实意思表示,证实双方就该借条上显示的款项形成了借贷关系。现朱耀荣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条,要求赵振远偿还借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驻马店市的借贷账及赵振远报送新沂市政法委、公安局、建管局的借贷欠款登记系赵振远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且朱耀荣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赵振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赵振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俊义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汤依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