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胜发���廖朝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胜发,廖朝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委托代理人:林文州、吴鸿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廖胜发,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廖朝汉,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与廖胜发、廖朝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廖胜发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万元及该款利息,被执行人廖朝汉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5月25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郑伟丰人民陪审员 李志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建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