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845号原告郭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刚,系遂宁市射洪县大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90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伟民人民陪审员 赵红玉人民陪审员 白兰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文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