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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8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02韩付庚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付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87、88号原告韩付庚,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欣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孟芬,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韩付庚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行政诉讼案件,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付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付庚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付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付庚负担。审 判 长  何 茜人民陪审员  李小珍人民陪审员  沈金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