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余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558号原告:余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