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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余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558号原告:余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