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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王治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治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42号罪犯王治伟,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王治伟犯抢劫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治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治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对王治伟的定罪量刑。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无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单项奖励,在2013年下半年获得表扬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治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法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治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欣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涂胜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孔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