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朱平与邹来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来顺,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来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平。上诉人邹来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邹来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惠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