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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朱平与邹来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来顺,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来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平。上诉人邹来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后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邹来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孟惠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