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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明联嘉源物流有限公司与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日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明联嘉源物流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日元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广州市明联嘉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祥,该公司员工。被告: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日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明联嘉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柳州市红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日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明联嘉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明联嘉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明联嘉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9元,由原告广州市明联嘉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宗芳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