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袁泽英与袁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泽英,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袁泽英。被执行人袁林。申请执行人袁泽英与被执行人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袁林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泽英欠款50525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袁林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袁泽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袁林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袁泽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袁泽英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50525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袁泽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袁泽英向本院提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书面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袁林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袁泽英发现被执行人袁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