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陕西长岭迈腾电子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长岭迈腾电子有限公司,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16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长岭迈腾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建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26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陕西长岭迈腾电子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45万元及利息等,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宏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00元已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建军所有的房产(设定有抵押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728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