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姜权武与卢腊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权武,卢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姜权武,湖北鹤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子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卢腊英,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鹤峰民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卢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腊英在三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姜权武5420.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卢腊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腊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账号:60×××82)的存款5445.33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王代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