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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与被告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周长江、周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周长江,周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46号原告:张永,男,39岁,汉族,个体户。被告: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被告:周长江,男。被告:周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与被告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周长江、周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鞠某某名下的股权100万元。同时,原告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确保实现担保权利,在冻结被告财产的同时,也应查封原告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昌图县昌圣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有限公司鞠某某名下的股权100万元;查封原告的房屋(房权证号:X镇第XXX**号,地址:昌图县X镇X街X组X栋X号,面积:302.56平方米,用途为商用)一处。查封期间,查封物由原告负责保管,由原告承担意外灭失的责任,允许使用,不准抵押、抵债及转让,经本院允许方可变卖,价款必须存入本院指定账户;二、期限:冻结、查封期限均为1年。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王利凤审判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