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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德香与郭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香,郭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104号原告付德香,女。被告郭晓林,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德香与被告郭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付德香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900元。因原告付德香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完清交纳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付德香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