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德香与郭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香,郭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罗民初字第104号原告付德香,女。被告郭晓林,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付德香与被告郭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付德香于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900元。因原告付德香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完清交纳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付德香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鹏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