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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申担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博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博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申担字第00001号申请人: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文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案受理费25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裕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