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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栋,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僶,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钱裕清,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晶,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劳动合同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