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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志云与王志梅、王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志云,王志梅,王猛,故城县明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37号申请人:彭志云。被申请人:王志梅。被申请人:王猛。被申请人:故城县明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衡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彭志云与被申请人王志梅签订1100万元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之前还清。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王志梅未按约定偿付利息。协议约定申请人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其余被申请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申请人称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15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资产(详见评估报告)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志梅、王猛、故城县明盛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原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 刚审判员 曹会青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