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季化林与姚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化林,姚四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859号原告季化林。委托代理人王振章,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四川。本院受理原告季化林诉被告姚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陈述,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故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皓月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