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64号原告:叶某,经商。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务工。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6月5日,原告叶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凌晓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