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山林与李世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林,李世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2157号原告王山林,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宁,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被告李世荣,男,194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林诉被告李世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山林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山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山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山林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明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