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节信用社申请执行肖武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节信用社,肖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纳溪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节信用社,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白节镇建设街48号,组织机构代码:90495289-9。负责人陈辅红,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肖武,男,生于1971年6月1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肖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武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肖武在银行存款收入47645.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也仲审判员 刘宗祥审判员 袁小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本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