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汝红与詹本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97号原告:吴汝红,女,1972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本策,男,1976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汝红与被告詹本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