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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汝红与詹本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97号原告:吴汝红,女,1972年5月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苏家胜,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初春,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本策,男,1976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汝红与被告詹本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