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苏树华诉罗清玉、胡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树华,罗清玉,胡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越民初字第536号原告:苏树华,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晓云,男,汉族,系原告苏树华哥哥。被告:罗清玉,男,汉族,现年62岁。被告:胡攀,男,汉族,现年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树华诉被告罗清玉、胡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树华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曲木木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