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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民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广池与沧州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刘广池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法定代表人:马维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池。委托代理人:张炳贤,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沧州市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342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应为借款合同纠纷;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凭据的约定,该案应由孟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审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并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视为盐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所认定的相关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倪忠池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尤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