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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周聪、张申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周聪,张申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96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杨生龙。委托代理人:朱斌雄、谢少丹,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聪,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张申蓉,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诉被告周聪、张申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斯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剑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