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异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信用分社与江苏万隆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百乐佳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信用分社,江苏万隆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百乐佳商贸有限公司,杨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执异字��71号案外人高雷。案外人柯林。委托代理人张建国。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信用分社,住所地徐州市王陵路**号。诉讼代表人李珍,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俊红,该联社职员。被执行人江苏万隆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蟠桃路16号。法定代表人袁秀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金刚,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彪,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百乐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朱庄新区1-101。被执行人杨胜杰。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山信用分社(以下简称中山信用分社)申请执行江苏万隆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隆公司)��徐州百乐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百乐佳公司)、杨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外人高雷、柯林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中山信用分社与江苏万隆公司、徐州百乐佳公司、杨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铜商初字第0644号民事调解书,徐州百乐佳公司欠中山信用分社借款本金420万元,于2011年8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011年9月30日前还清余款32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2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8.85‰,从2009年9月18日计至2010年9月17日;逾期利息为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按剩余借款本金,从2010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任何一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中山信用分社有权就剩余所有债权一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江苏万隆公司、杨胜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3)铜执字第3950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万隆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万隆世纪锦园4-1-501房产一套;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3)铜执字第3950-3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万隆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万隆世纪锦园5-1-902房产一套。另查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11月7日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万隆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万隆世纪锦园4-1-501及5-1-902房产各一套。本院认为,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万隆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下淀路万隆世纪锦园4-1-501及5-1-902房产各一套,尚未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案外人高雷、柯林应向实际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而不应向本院提出执��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高雷、柯林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蔡本政人民陪审员 朱从永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玫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