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连国与被告冯忠明、谢福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初字第460号原告苏连国,男,住明溪县。被告冯忠明,男,住明溪县。被告谢福轩,女,住明溪县。原告苏连国与被告冯忠明、谢福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洪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连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忠明、谢福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连国诉称:被告冯忠明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2月、3月、4月间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630000元、945000元,承诺月息按2%计算,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三份,合计借款2075000元。2015年4月原告因自己需要用钱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而被告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冯忠明、谢福轩返还原告欠款本金2075000元,并继续承担上述借款本金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止约定的利息。被告冯忠明、谢福轩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苏连国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为被告冯忠明出具的借条三张,证明双方存在三笔借贷关系。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冯忠明、谢福轩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各一份,证明二被告于1997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6日登记离婚。被告冯忠明、谢福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和提交证据予以反驳,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相关证据,结合原告庭审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被告冯忠明分别于2014年2月、3月、4月间向原告苏连国出具借条三张,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00元,630000元和945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2015年4月,原告苏连国向二被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而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1、被告冯忠明已按约定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2015年4月份;2、被告冯忠明与谢福轩于1997年4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6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冯忠明偿还借款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请求被告谢福轩共同偿还借款,亦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按约定支付利息,超出保护限度,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忠明、谢福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清偿原告苏连国借款2075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7%计算支付借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苏连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减半收取11700元,由被告冯忠明、谢福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洪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阮美清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明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户名:明溪县人民法院帐号:9030318010010911014972开户行: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峰信用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