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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眉与井辉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虎,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异字第00001号案外人杨眉(曾用名杨亚梅),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申请执行人马立虎,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井辉,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立虎与被执行人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眉于2015年4月2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眉称:案外人杨眉与被执行人井辉2002年依法登记结婚,2006年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城区胜利大街8号广厦丽景花园小区的房产(产权登记号为:渭房权登有字第30F01039014号、渭房权登有字第30F01039015号)。2009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被执行人井辉承诺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归案外人杨眉所有,被执行人井辉承租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被执行财产为案外人杨眉所有,被执行人井辉已对该案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本院查明:马立虎与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井辉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立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井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23日前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井辉未自觉履行。经查:涉案房产位于渭南市胜利大街8号广厦丽景花园小区(产权登记号为渭房权登有字第30F01039014号、渭房权登有字第30F01039015号),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执行人井辉。本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马立虎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9月27日以(2013)临民初字第02336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井辉所有的上述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2014年6月6日,由于被执行人井辉仍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查封的被执行人井辉所有的房产进行司法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执行人井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本院执行的房产为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井辉名下,故所有权人应为被执行人井辉。本院为实现申请执行人马立虎的合法债权执行被执行人井辉所有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杨眉以双方离婚时被执行人井辉已将上述房产协议处分给案外人杨眉为由,主张对上述房产享有所有权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本院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该异议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眉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长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