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梁执字第47-1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9年3月24日生于云南省梁河县,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梁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梁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梁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李强清执行员 赵心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维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