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林海格与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格,陈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林海格。被告:陈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格与被告陈美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格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格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海格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