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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林海格与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格,陈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林海格。被告:陈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格与被告陈美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海格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格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海格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冰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