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宋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768号罪犯宋明,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醴法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以犯抢夺罪,判处罪犯宋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宋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按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61.1分。当地证实其家庭困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明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