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告邵某某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上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邵某某,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一组。被告:上官某某,女,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邵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