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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告邵某某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上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邵某某,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山东庄村一组。被告:上官某某,女,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邵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孙世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