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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顺蓉与重庆市万州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局,龙兴淋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万法行初字第00125号起诉人陈顺蓉。2015年6月23日,本院收到陈顺蓉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被告龙兴淋系夫妻关系,后因家庭琐事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2007年8月25日,被告龙兴淋未经起诉人同意,擅自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征地住房货币安置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起诉人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确认《征地住房货币安置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陈顺蓉以两被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为由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顺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洪月审判员  谭志国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邬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