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上海环球奥莱斯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上海环球奥莱斯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唐银平,陈邓华,虞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环球奥莱斯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唐银平,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陈邓华,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虞小珍,女,1964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上海环球奥莱斯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唐银平、陈邓华、虞小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环球奥莱斯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上海中发开关有限公司、上海服装城股份有限公司、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唐银平、陈邓华、虞小珍支付人民币34,594,777.43元。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294号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朱 珮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