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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学惠与被告陈孝兰、许某、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段学惠,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孝兰,女,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许某: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袁某:女,汉族,2001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许某: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学惠与被告陈孝兰、许某、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学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学惠���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段学惠负担。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瞿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