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段学惠与被告陈孝兰、许某、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段学惠,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孝兰,女,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许某: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袁某:女,汉族,2001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理人许某: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学惠与被告陈孝兰、许某、袁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学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段学惠���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段学惠负担。审判员 何建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瞿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