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维德申请执行令志川、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德,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令志川,男,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林场。被执行人刘东,男,3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先锋村。本院在执行王维德申请执行令志川、刘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双方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