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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磨红东与被告缑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磨红东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磨红东,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无业。陕被告缑涛,男,汉族,1982年9月9日生,无业。原告磨红东诉被告缑涛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磨红东诉称,2012年11月,原告磨红东承揽了被告缑涛在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局和邮电局家属楼安装壁挂炉和管道的工程。原告完工后,缑涛因无钱给付,便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被告缑涛至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工程款63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磨红东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63440元。被告缑涛未答辩、亦未举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被告缑涛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独任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庭审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缑涛的弟弟缑卫涛承包了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局和邮电局家属楼安装壁挂炉和管道的工程。同年11月,原告从缑卫涛处承揽了上述工程的劳务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向缑卫涛催要欠款未果,故被告缑涛于2013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63440元,自出具欠条起,被告于同年农历年关支付原告工程款15%至30%,至2014年6月底全部付清,在此期间,原告不得扰乱被告的生活。后被告分文未付,故成诉。本院认为,本案中,经原告同意,被告缑涛自愿承担缑卫涛的债务63440元,原、被告的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缑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磨红东634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4元,原告磨红东已预付,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缑涛承担792元。在支付本判决第一项时一并支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尚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