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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执字第0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朱霞光与安徽福兴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霞光,安徽福兴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吴成军,吴福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74-4号申请执行人:朱霞光,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安徽福兴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吴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法定代表人:吴福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成军。被执行人:吴福才。本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3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安徽福兴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吴成军、吴福才价值320万元的财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福兴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桐城振兴棉业有限公司、吴成军、吴福才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