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庭与陈长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庭,陈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长良,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关于征缴被执行人陈长良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陈长良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长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