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文盲,农民,住安乡县安康乡XXX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5月14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及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8时5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号牌为湘J94M**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自家出发驶往本县大鲸港镇双胜驾校。当日9时,当陈某驾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本县安康乡北河口居委会路段时,遇被害人张某某由东往西步行横过公路,由于陈某驾车时疏忽大意且未注意行车安全,致其所驾驶的湘J94M**普通两摩托车将张某某撞倒并致其死亡。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另还有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济赔偿凭证、申请书等书证;证人代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勘验笔录、《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炳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石 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二)……;(三)……;(四)……。…………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