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8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1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云鸿,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召慧,女。委托代理人马海彬,女。被申请执行人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7号院2号楼1-4层。负责人朱小浦。2014年7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食品监督管理一案,对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乳制品经营销售活动。经立案调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于2012年7月19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该店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8月7日期间,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未取得“零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项目的情况下,由具有经营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资质的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供货,由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配送妈妈乳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涉及美素、美赞臣、惠氏、雅培、雀巢五个品牌共计51种乳粉,擅自在其营业场所内进行销售。经营期间,已售乳粉产品购进价款共计282658.74元,销售收入308750元。库存乳粉658个,货值金额为133240.4元。该单位经营乳粉货值金额共计441990.4元,获得违法所得26091.26元。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14年12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091.26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3535923.2元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15年3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京丰食药监食罚催(2015)010082-14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后,乐购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刘家窑店未进行陈述、申辩,且未履行义务。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的(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胡 亮代理审判员 盛耀平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悦 更多数据: